《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司法部、证监会最新解读

发表时间:2023-07-11 12:09来源:中国证券网

国务院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

6月16日国务院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7月9日,司法部、证监会以答记者问的方式表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以下是两部门对《条例》的解读:

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据悉,《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总体思路:

一方面,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关键主体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同时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另一方面,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运行规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 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条例》从以下五方面入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条例》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条例》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条例》还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条例》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

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

《条例》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了专章。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一方面,《条例》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

另一方面,《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下阶段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目前,私募基金规模持续增长,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逐步增强,行业呈健康发展态势,功能作用持续发挥,存量风险显著压降。《条例》中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发布的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行业已有认同度和预期,合规风控水平稳步提高,生态持续优化。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包括: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对母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其次,《条例》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再者,《条例》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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